近期,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指挥中心多次接到消费者关于超市标价与结算实价不一致的申诉。一位消费者称,在某大型超市购买“特价”排骨,结算时却发现计价是以原价计算的。反映后,工作人员道歉说是记错了价格并马上按“特价”重新计价。但是,当消费者第二次购买该“特价”排骨时,对价格没有再留意,回到家后才发现,竟然又是按照原价结算的。
从12315指挥中心接到的此类消费者申诉情况看,“特价”陷阱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标明“特价”,实际以原价结算。
消费者一般不会太留意结算时的电脑小票,即使发现价格有差异,商家往往会以“特价活动已经结束,现已恢复原价,只是标价牌还没及时更换”或者“工作人员标错价格”为由拒绝返还差价。
2、将原价商品故意标为“特价”商品。
为吸引消费者注意,商家将一些原价商品标示为“特价”商品售卖,并以“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为由拒绝退货。
3、抬高原价,进行虚假“特价”促销。
利用消费者打折心理,在抬高原价的基础上,进行打折,实际并未优惠让利。
4、标明“特价”区域,但故意将一些原价商品摆放其中。
一些超市经常在醒目位置设置“特价”区域,堆放特价商品,但也将一些原价商品放入其中,消费者一般不会仔细查看每件商品的标签,结算时才发现并非所购买的“特价”商品。
为此,市工商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商场购物时,首先应当看清楚商品的标价,特别是标明“特价”类商品的价格标签,如果确属打折商品,应当有原价与现价的标示。在付款时留意一下电脑小票上的价款,是否与所标示的价格一致。当出现标价与实收价不一致时,应当及时向有关工作人员反映,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还差价或者退货处理。如果消费者有证据证明商家在价格方面确实存在欺诈,如同一商品标价错误屡次出现或者有消费者指出价格差异问题,商家不积极整改,可以及时向12315指挥中心申诉举报。 (记者 王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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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商家在售卖商品时,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真实标示商品价格,并以其明示的价格与消费者交易,不得以内部调价、电脑调价等理由擅自涨价,更不得采取抬高原价、虚假打折等手段对消费者实施价格欺诈。如有证据证明商家存在价格欺诈,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