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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成了“稻草人”民生法律,为何频遇尴尬?
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主任吴兴国:制定法律要充分采纳民意
我仔细研读了新安晚报刊登的《民生法律,为何频遇尴尬?》一文。可以说,这篇文章关注的是一个非常前沿的话题,那就是立法的可执行性。这不仅值得广大市民关注,更值得我们研究法律的人士思考。法律的制定不光是禁止,更需要对问题的出路进行疏通与指导。比如禁烧这个话题,政府不能一禁了之,更要对每年农民生产出来的大量秸秆对症下药,把农民的难题解决好,禁止才能做到行之有效。
再比如限放这个话题,这项法规本身与我们中国传统文化可能有所抵触。这项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就一再进行修改,先是全面禁放,后来又改成限放,但仍是效果甚微。这不仅是我们一个地方的问题,全国都存在这样的问题。这一现象恰恰说明了我们在立法的过程中缺乏民众参与,使得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的可行性不强。
安徽维权律师网律师高明生:行政部门不作为是“症结”
对于民生法律遇尴尬这一现象,我个人的看法是:导致这些法律法规形同虚设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一些行政主管部门不作为。法律的出台总是相对滞后的,它是为了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而酝酿出台的。在实施过程中,一些执法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了这些法律法规成了“聋子的耳朵”。执法与监管的不到位,使得法律丧失了应有的严肃性。这些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引发了不良后果,就是一种失职,被侵害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行政不作为的部门也会相应地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个体协会副会长张有升:法律成空文应及时废止
民生法律遭遇尴尬这个话题值得大家深思。文件以及法律条文一出台就成了一纸空文的现象并不罕见,这并不是因为中国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淡薄,而是法律的制定者在制定法律时往往只考虑制定而根本不考虑法律的适用范围、谁来执行和如何执行等具体的操作性问题,甚至制定者本身也压根没考虑到执行的可能性。法律之所以成为空文是因为没有从实际出发。
我个人认为,既然法律已成空文,就应及时废止,否则会让法律的尊严大打折扣。
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建华:法律应该不断完善
在我看来,一方面法律应该保持相对的稳定,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如果发现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明显存在问题的话,应该不断对其进行完善。
法律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密切相关。就拿烧秸秆来说,禁烧令具有权威性,然而,相关部门也应该帮助农民朋友们解决秸秆的出路问题,出路不解决,禁烧就很难真正实现。法律还应该解决法律和民俗相冲突等一系列问题,如“禁放”随后发展为“限放”,这无疑是一个进步。
主管部门在实施法律过程中,应该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从人性化的角度进行教育和疏导。如果在进一步的实施过程中,“限放”仍然存在问题的话,那就需要进一步地完善。
省政府法律顾问、安徽大学教授陈宏光:法律逐步走向完备
我认为,法律制定后实际执行中遇到诸如执行不力、实施难等问题,这是一种非常正常的现象,法律是不断走向完备的起点。
比如“禁烧令”出台,焚烧秸秆的情况不可能就会立即停止,但会逐渐减少。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当法律很完善时,实施就会很畅通;而一旦施行中出现问题,需改进的则改进,应该及时启动自我修复机制,进行纠正,从而使法律不断地科学化。
省政府特约行政执法监督员徐庆松:执行不连续可监督
政府立法、制定政策时要讲究立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另外既然政策制定出来,在实际执行中应讲究持续性,否则可能会在百姓心中打折扣。
合肥市1998年启动的自行车上牌制,在经过几年的实践后最终不了了之,根本没有达到事先制定政策时称要达到的有效遏制自行车盗窃的目的,这就是立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不统一,这项法规后来很快被废止了。政府出台一项管理政策,还应考虑到管理成本,这几年出现的自行车实名制,就没有考虑到管理起来的成本问题,管理起来难度是非常大的,而且成本高,我对自行车实名制并不十分看好。
对于政策执行中可能遇到的不持续等问题,相关监督机构可以进行督促,以保证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得到落实和连续。
省交通投资集团工作人员程光远:“尴尬”考验法律尊严
新安晚报这次报道提出的一些法律法规都和我们老百姓息息相关,我想每一个市民都关心这些民生法律在施行中遇到的“尴尬”,这些尴尬的造成,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当初立法时的不严谨或考虑不周,另一方面是因具体实施部门执行不力。
这些民生法律频频遭遇尴尬,会让老百姓觉得政府相关部门在立法或施行中存在一定的问题,进而对法律法规的尊严产生一些疑问:既然法律制定了也解决不了问题,不如不制定这些法律法规。因此,民生法律遭遇的尴尬正在考验着法律的尊严。
合肥市法制办:执法不力将被处理
对于记者在采访中调查到的众多民生法律在实际执行中不时遭遇尴尬的情况,记者随后就相关现象采访了合肥市法制办。
有关工作人员均建议记者“最好和主管部门进行沟通,了解情况”。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对于记者提及的“禁噪”,“我们正在考虑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同时,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法制监督处有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的职能,一旦有群众反映有执法不力的情况发生,该处将进行相应的处理。”(杨丹丹
丁贤飞 刘建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