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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肥的灵璧人徐君因购买电瓶观光车上路运营被运管处罚款3万元,徐君不服处罚,状告合肥市运管处(本报昨日报道)。昨日下午,此案在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开庭审理。徐君的代理律师当庭认为,目前电瓶车运营监管存在盲点。
3月15日,徐君从芜湖市购买了一台观光电瓶车,4月2日,徐君开着这辆车在省城瑶公庙一带上路运营。徐君说,他“经营”的线路全长2公里左右,乘客上车每人每次1元。今年5月6日,徐君被合肥市交通管理运输处执法人员查获,并以“非法营运”为由拟处罚3万元。虽然召开了听证会,但是处罚结果依旧未变。徐君对判罚不服,一纸诉状将运管处告上了法庭。
昨日庭审上,双方辩论的焦点集中在运管处的处罚是否合理上。徐君的代理律师认为,车辆是合法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没有法律规定电动旅游观光车必须登记上牌和营运许可,也没有规定必须有单位开具营运许可,因此不能认定其非法营运。但运管处认为,徐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安徽运输条例》,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在庭审现场,为证明自己的电瓶车确实起到了便民作用,徐君出示了许多周边市民的签名证言,证言上均称徐君的电瓶车价格低廉,且方便市民。
徐君的代理律师谷宗智认为,在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涉及到电瓶车上路运营监管的问题。徐君多次表明,他当初购买观光电瓶车时,确实去了运管处询问观光电瓶车能否申请营运证,但都被工作人员告知无相关规定,办不了。“不是我不想上牌,而是没有一个部门能给我的车子上牌。”针对这个问题,运管处当庭辩答:“只要车辆上路运营,不论性质如何,都要办理经营许可证,但许可证的办理必须具备符合办理的条件。”谷律师说,电瓶车是最近两三年才出现的新兴事物,目前法律与之相比则显滞后,对这一事物的管理尚处空白。(吴文婷 苏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