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日获悉,《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以第141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下发,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涉及到出租车经营权问题,《办法》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在明晰产权、规范权属关系的基础上,确定经营者。市交通局相关人士解释,“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是指现在合肥市营运的6483台出租汽车,对其将采取平稳过渡的办法,经营权确定给申请之日在营运出租汽车的车辆实际出资人。
《办法》规定,现营运的出租汽车获得新一轮经营权后,在8年有效期内允许依法转让。此外,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后,允许以公平竞争方式重新确定经营者;同等条件下,在经营期内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核合格的经营者,优先取得经营权。
记者了解到,此次新增的运力投放将坚持总量控制、适当发展的原则,分步、分阶段、适量、适时投放运力,保持出租汽车市场供求基本平衡。
《办法》规定,新投放的出租汽车,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并实行企业化经营。其中规定出租汽车企业经营与接受委托管理服务的出租汽车不少于600辆(其中不少于100辆由企业出资购置且实行企业化经营),新投放的出租汽车,其经营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据悉,近期合肥市还将围绕《办法》出台两个配套文件:《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实施方案》和《合肥市出租汽车新增运力投放实施意见》。目前这两个配套文件正在广泛征求意见中。(吴梦珽 赵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