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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烟花爆竹企业设“安全线”
www.hfnews.gov.cn   2008-08-07 来源:江淮晨报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烟花生产企业,按照4%提取安全费用;企业必须与居民点、学校、旅游景点、铁路、公路等相关建筑设施保持“安全距离”;凡可以机械化生产的工序,2009年底前应当全部实现机械化生产……记者昨天获悉,在烟花爆竹生产销售高峰期来临之前,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财政厅、工商局四部门联合发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实施意见,确保烟花生产安全。

    据了解,该意见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应当按照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计提安全费用: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4%提取;全年实际销售 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与此同时,明确烟花爆竹企业兴建条件。包括:企业必须与居民点、学校、旅游景点、工业区、铁路、公路、高压输变电线等保持“安全距离”。

    烟花爆竹企业的厂房、操作间均按照危险等级划分,并根据危险等级的不同限制作业人员数量 。

    此外,《意见》还规定,在6种情况下,企业必须依法予以关闭。主要包括:(一)被责令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三)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四 )县级人民政府产业规划淘汰或者退出的;(五)企业生产场地无法保障周边居民、村民安全,又未能落实新建工厂土地,经改造不能达到安全距离标准的;(六) 发生一 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2起死亡事故的。 (孙昊)

(责编:房子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