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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海螺集团不应剥夺私人股权
www.ah.xinhuanet.com   2007-01-16 来源:本网

    新华网安徽频道:

    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这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放在今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尤且是对已上市的公司来说,更不应该混淆经营权和所有权的界限。可是安徽海螺集团却规定,只要离开海螺,职工所购买股票一律原价收回。我怀着十分不解的心情向你们反映这件事。

    本人,何汪海,原是安徽海螺集团职工。我从1995年进入安徽海螺集团,先后在公司所属的宁国水泥厂、建德水泥厂、池州水泥厂工作,2006年3月经池州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辞职。现在江苏一家水泥厂工作。在职期间,我在2000年至2004年期间先后出资购买海螺集团所属子公司的原始股,分别是荻港海螺5000股、池州海螺3000股、枞阳海螺20000股(不含后期奖励的4000股)、铜陵海螺40000股(当时因本人属专业技术人员,享受集团拟定的个人出资20%,由集团担保借银行贷款80%,银行贷款以每年红利还清)、英德龙山海螺8000股。

    而在我离开公司后不久,海螺集团即书面通知我将本人所持股票退回公司(职工持股会),并告知我所有股票的价值按原出资额加银行同期利息(每股1到2元)予以结算,我对此感到非常疑惑和气愤,并就此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

    根据律师的介绍:1、我所持股票的所有权归我所有,对其的处置应由我自行作出;2、海螺集团要求将股票退还给公司(职工持股会)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是对本人合法财产权的侵犯;3、上述股票即将被海创公司收购,并将以13.3元/每股的价格由已上市的海螺股份最终购买。一种股票,两种价格,差额巨大,显失公平。4、海螺集团在股权证股东须知栏里片面规定"出资人如果因合同到期、辞职或解聘,应将股份按出资额加银行利息转让给员工持股会",这样的条款明显带有对股权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因其与《公司法》有关规定相悖而无效。5、本人所购买之股票均是在上述项目建设期时购买,能否赢利谁也不能保证,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现这些项目净资产增值了,海螺集团却要将调离职工的股票原价收回。此种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与常理常情不符。6、作为一家拥有3支上市股票的大型企业集团,海螺集团所作所为应符合上市公司的规范。这样才能取信于股东。可是海螺集团却采取原价收回调离职工股票的办法来阻止职工流动,实为下策。

    上述问题并非我一人所遇,凡因各种原因从海螺离开职工的股票都被原价收回。这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

                                                                               读者:何汪海

                                                                                2007年元月

(责编: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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