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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安徽省利辛县旧城镇旧城村前潘东组的农民,1994年10月23日将5.23亩土地租给利辛县绣品厂,租期十年,年每亩包产款300元。十年来该厂未交给村民组一分钱,后经多次讨要未果,无奈,村民组联合于2004年10月29日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该厂厂长施某退还土地和土地包产款。
一审利辛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施某向法院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号213010000002)。村民们感到惊讶、纳闷,自己的土地没经过集体同意出让或买卖,为怎么就合法地成他人的呢?为此,村民又将县政府告上法庭,并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县政府为利辛县绣品厂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经法院依法取证、调查才知道施某是以非法手段骗取办到了利辛县人民政府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2005年6月10日,利辛县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利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利辛县人民政府为利辛县绣品厂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号213010000002号。
一审案件结束,本应属于农民的土地应退还给村民,考虑地上已建房,让绣品厂搬迁损失很大,村民便同意和施某协商解决此事,可施某不愿拿出合理的土地补偿款,问题陷入僵局。
2005年8月31日,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下达了行政裁定书:撤销了利辛县人民法院(2005)利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驳回了利辛县旧城镇旧城村前潘东组村民的诉讼请求。
村民们呼吁:讨回自己的合法利益,还法律一个公道。
利辛县旧城镇旧城村前潘东组全体村民
二○○七年三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