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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武某由于没有资金,急需办理“宿州市良山矿产品有限公司”2006年-2009年续证一事,他通过各种办法劝我和他投资合作开发矿山。没有投资之前,我们有协议在先,开采证由我保管,由于投资购买机械、续证,合伙人武某没投一分钱,协议明确规定,三年之内任何一方都无权转让或卖出此证、及经营生产、管理和开采等相关业务。
我是全部投资人,决定权在我,而合伙人武某违背协议规定,不到20天的时间就私自转卖给宿州市宏泰矿业有限公司法人陈某。一个主管矿山的行政主管局长武某利用职务之便,协助我的合伙人造假,支持他们在我续证矿区范围强行开采一年多,还合谋把我驱逐出去,虽然爆炸物品证在我手里,但是所长仍亲自和他去领炸药、放炮。
武局长违背采矿办证条件,利用手中的权利,一意孤行,用各种欺骗手法办理探矿权证。我是第一投资人,采矿证在我手里,现在一年多过去了,石头我没有开采一块,他们还给我声明,要开采就开采七年之前的空塘口,说开采范围就是那里。我多次找有关主管领导仍没能解决问题。
我恳请相关部门领导调查此事,并给予处理。
恳请人: 涂某
2007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