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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李玉兰,于1999年9月15日将皖K00070号郑州产卧铺大客车送至阜阳市汽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原阜阳大修厂,现更名为:安徽开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发动机的修理。1999年11月14日该车在行驶中发现故障再次进行修理,同年12月20日凌晨汽车在合宁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出现汽车发动机捣缸,后将车拖至合肥玉柴服务站,已严重影响了正常营运。在无奈的情况下更换了新的玉柴发动机(价格为36000元)。由此引发了维修质量争议,在多次维权无果的情况下,我于2000年4月1日一纸诉状诉至颍东区法院,要求汽车公司赔偿更换发动机费用及维修费用。
汽车公司为了推卸责任,向颍东区法院申请对发动机的损坏原因进行检验。在法官庄某的召集下,由原、被告参加,将发动机送到安徽省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按规定要交纳检验费,汽车公司办理此事的负责人以没带钱为由要求10天后交纳检验费。事隔一周左右,庄法官突然告知,汽车公司不愿意检验了。原告多次向庄追讨发动机,庄总是推三阻四,再没谈过发动机的事情。事过一个月左右,在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庄法官与被告方擅自让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总公司安徽办事处无检验资质的人员对发动机打开检验,并做出无法律效力的鉴定书。颍东区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3日以阜民一终字第72号作出判决:
一、撤销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00)东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
二、阜阳市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李玉兰损失5649.50元。
三、阜阳市汽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对李玉兰损毁的发动机进行维修至能够正常使用。
终审判决生效至今已有6年多了,原告李玉兰多次奔波于颍东区法院和中级法院途中,风雨无阻,如同上班。并于2001年8月8日申请颍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至今不但没有结果,反而被损毁的发动机也不知去向?据颍东区法院说:“发动机被省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卖掉了,已灭失不存在,判决无法执行”。
原本一起并不复杂的请求赔偿案,经一波三折,虽获得了公正的判决,却如同一张空文,6年维权路,执行何其难,不知何时才能找回属于自己的一份公道!
李玉兰
200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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