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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安徽频道:
本人张育苗,安徽省合肥市××××院医生。现就医院领导错误处理有关我的一起医疗纠纷案,泣诉并恳请各级领导公正严明,迅速查办,以防造成更严重后果和更加不良的影响。
2006年10月27日患者高某某因节育环下移,子宫肌瘤来我科行诊刮+取环术,我初步手术后感取环困难,由另一位手术医生金某上台继续手术,再次取环失败,术中病人腹痛剧烈,应急处理后,送病人入急诊科留院观察。住院24小时拟诊急性腹膜炎,肠穿孔。转入省立医院行剖腹探查+回肠修补手术,术后7天切口裂开二次缝合共住院26天,医疗费计18128.75元。而后病人与我院产生医疗纠纷直至讼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我院赔付患者医疗及其他费用78677.25元。
我院处理结果:
(1)扣罚当事人张育苗6个月奖金。
(2)承担赔偿款的20%(15735.45元)
(3)扣罚当事人科室奖金2000元”。
我于2006年11月8日按院领导要求上交手术经过及初步分析,今年4月18日我又针对庭审中提出的相关问题应院医务科长及律师的要求上呈一份“关于高某某术后记录情况说明”。我已将手术实情汇报多次,并在另一位手术医生发现病人情况异常并托辞走开后,急病人所急,迅速应急处理及转诊,多次问询及关注病情变化,积极协助救治。在我院请省医专家会诊时如实说明我的手术过程并请院领导让金医生及时告知她的手术实情。还在病人不愿转院时,与院领导当面商谈并个人电话会请安医附院专家能否就地手术,尽快救治以减轻病人的痛苦及转院后的经济负担。现院通报中“张育苗同志作为高某某的诊刮和取环术的手术医师……采取推诿、不如实反映客观情况和敷衍塞责的态度……”的不实之词岂不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我与9月18日收到财务科“收回补发的十三个月工资款”收据作为赔偿的开始。而我只在9月24日得到人事科手写的处理决定。其间我曾多次向院主要领导及职能部门索要本次处理的论证依据及处理决议均未果,并因此遭到多次人格侮辱及武力干涉。
请有关部门督促并责令医院尽快撤消错误决定,退回已错误扣发的工资款3701.10元;在未得到最终的正确处理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手段非法处理、打击报复及扣发我的工资和奖金。
申诉人:张育苗
2007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