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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利辛县张村镇的动物防检服务中心(原为兽医站)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曾经拥有的房产和办公场地竟两次遭遇他人强行霸占,20多年来始终没有固定办公场所,一直采取“打游击”的方式开展工作。
张村兽医站的两处办公用地失守,都是由当时的区政府干部插手造成。早在1976年,张村镇实施集镇规划时,经镇政府批准,拆了兽医站18间房子,房基被政府征用,镇政府重新给兽医站界定是谢跃廷(住户)以东、药站以西、南至公房、北到利太路中心,长、宽各20米的地基使用,此处原来几户私人住房,区政府另外安排了新宅基,其中有给区干部陈某某规划了3间。1990年申请土地登记时,陈某某又把已经规划给兽医站的使用的地块弄虚作假写了申请的四至,领取了利国用字074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总面积为199.18平方米,1994年,陈某某强行将房屋建成。
1983年,经利辛县政府批准,张村兽医站征用张村区李门大队任西生产队耕地、荒废地合计3.774亩作为建设用地,征地各项手续完备。兽医站将房屋建好后,时任张村区委书记林某某动员兽医站,叫兽医站把所征土地转让给税务所1.1亩,并且书记亲自带人强行拆除兽医站刚建成的房屋,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兽医站只得作出让步。可是,税务所不仅建房时多占了地面,反而把剩余的2.67亩都擅自转让给他人。
在区领导的作用下,张村兽医站人员无处居住,办公无固定场所,其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
张村兽医站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分别与1994年和2007年将相关个人及单位起诉至利辛县人民法院。
法院在审理兽医站起诉陈某某侵占宅基案件认为,利辛县人民政府办法的(1994)利国用字074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陈某某弄虚作假填写的四至,以欺骗的手段办理的,程序显然违法。法院判定“撤消利辛县人民政府颁发的(1994)利国用字074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7年,利辛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税务部门侵占张村兽医站使用土地案件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兽医站诉请注销1990年利辛县政府为税务局办理的21300301010的土地登记,属被告利辛县人民政府的内部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兽医站诉请撤消利辛县政府为税务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但各方当事人均没有证据证明该具体行为的存在,故应依法驳回兽医站的起诉。
从1996年11月兽医站起诉陈某某侵占宅基案件胜诉判决下达至今,陈某某依然占据着属于兽医站的土地,胜诉的判决书对兽医站来说就是白纸一张。
我们恳请相关部门领导调查此事,并给予处理。
职工代表:纪永庭
冷凤雷
2007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