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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安徽频道:
我叫卜兰英,案发前系肥东县西山驿乡农民。
我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向你们反映发生在我身上的一起被伤害案件。这起案件从发生至今已三年多了,但凶手一直没被追究刑事责任,凶手承诺给我的伤害费和医药费赔偿也一直没能兑现。
2004年6月20号12点20分左右,安徽三建公司总经理刘××指派骆××、吉××、彭××等多人气势汹汹地闯进我儿子梁××家里,把我儿与其妻子分别拖到三建公司的两间办公室内,将两人非法拘禁四个多小时,并对两人进行了殴打,后被“110”解救。与此同时,侵害者们砸开我儿家防盗门,把家里全部物品、现金抄走,还将我儿住的房子锁了起来,致使一家人无家可归,被抄走的物品、现金至今也不知去向。
时过案发五个多月,已近冬天,由于天气渐冷,我儿与家人都已受凉感冒。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年迈的我同女儿于2004年11月23日下午两点左右,到三建公司总经理刘××家门口(我们并未敲门),等待刘××下午上班时开门,找他要回被侵占的我儿家的衣被,用来给他们抵挡风寒。在女儿下楼去找电话时,刘××与其妻从家里开门出来。刘××一家原本就认识我,我万万没想到刘××二话未问,就凶狠地将我从他家门前的楼梯旁推下,导致我当即摔在二楼和三楼楼梯间的休息平台上。我仰面头着地,当场造成我右腿严重骨折,头部和脚部还多处受伤。当时我无法忍受疼痛,便不停地哭喊“救命”。随后刘××打电话到三建公司保卫科和芜湖路派出所,保卫科彭××等三人赶来把我鲁莽抬起,并用力摇摆我双腿,全然不顾一个老年人被推摔下腿骨折的伤痛。他们还强说是我骗人,根本没受伤,我恳求轻一点,他们却置之不闻。过后芜湖路派出所来到事发现场,并打“120”,将我迅速送往省立医院急救。
案发到出院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多次向受理案件的合肥芜湖路派出所申请依法做伤情鉴定,可多次受挫折,直到2005年公安大接访到来之际,芜湖路派出所才向市局包河分局出据伤害案件证明,
包河分局领导然后根据案情向合肥市公安局刑科所出具法定伤情鉴定聘请书。由于当时当事人腿部钢板未取出,医疗尚未终结,负责鉴定的法医夏警官称暂不可进行法医学最终损伤鉴定,只可依法实施初步鉴定,等医疗终结后再行最终伤情鉴定。
2007年2月7日,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受害人我的外伤构成轻伤。我受伤害期间,包河公安分局受理此案并做了和解协调工作,但没有按照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我多次请求未果。2007年6月14日,市公安局信访部门给了我一份查处情况告知书,答复说今后不再受理此信访问题。我认为市信访给予告知不再受理此案是错误的,违犯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此,我强烈请求公安机关将故意伤害他人的刘××立案查处,绳之以法。
在合肥市委和市政府的秉公执法和监督下,合肥市公安局吴××主任于2007年初着手此刑事案件的处理。吴主任首先安排市局刑科所对我做了法医学最终伤情鉴定,该鉴定还是由给我做初步鉴定的夏法医做的,结论为轻伤,然后及时督促包河公安分局有关干警来处理此案。
2007年3-4月期间,吴主任一方面多次做我的思想工作,耐心劝导我走协调处理的路径,另一方面多方安排包河公安分局去落实案件处理。对吴主任的劝导,我一开始很不同意,因为此案我受伤害太大,虽经多次医治,也无法痊愈,导致终身残疾,且完全失去原有的劳动能力;可是又想到此案因种种原因未能对施暴者绳之以法拖到至今,目前还没有真正处理,想有个基本了结就罢了,后来就听从了吴主任的劝导。但又不知何故,市公安局信访科夏××经常打电话叫我去信访科“谈谈”,每当我处着拐杖一踏进不愿进而不得不进的信访科大门时,腿就颤抖着,因为夏××态度横蛮,强词夺理,且用最偏激字眼刺激我,强行叫我放弃追求凶手的刑事责任,也拒绝处理对我的赔偿。我认为他所做的一切已表明他赤裸裸地站在凶手一边。
2007年5月下旬,吴主任要我写一份申请,答应要处理并终结此案。我按吴主任原先的意见写一份申请,于2007年5月29日下午呈送给市公安局。在6月13日那天,吴主任向我表达公安局会尽快把凶手承诺给我的伤害费和医药费赔偿到位,并叫我等候通知。但是又不知何故,2007年6月14日下午,市局信访科打电话叫我去拿信访告知单。到信访科我一看告知单才得知该信访科表示根本不处理此案,细看告知单,又看到里面内容漏洞百出、矛盾重重。拿着告知单,我又去找吴主任。而吴主任无可奈何地说办理此案阻力太大,难以进行处理。现恳请省厅等有关部分高度关注此案,加大力度落实组织处理此案,我们全家焦急地期盼着。
举报人: 卜兰英
2007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