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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闯红灯也要“抄告”单位领导?
www.ah.xinhuanet.com   2008-04-08 来源:新安晚报

    芜湖市眼下正在开展一场声势浩大的“红绿灯、文明行”劝导行动,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行动将启动“抄告”制度,规定闯红灯、骑车乱穿行等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和劝导员除了依法劝导、教育或处罚外,还将相关记录反馈至其所在单位和社区。此举一出,立即引起争议,记者随即前往该市进行采访……

    记者探访

    机关单位街头“上班”

    4月6日是清明小长假的最后一天,芜湖街头熙熙攘攘。中午11时许,在芜湖市区的主要交通路口,除了执勤的交警外,还多了很多戴红帽,手持小黄旗的劝导员。

    在黄山路与北京路交口,来自芜湖市某机关的小张举着小黄旗在维持秩序,这是她第三次上马路充当劝导员。她告诉记者,芜湖市“红绿灯、文明行”劝导行动从3月底开始,他们单位和另外四个机关单位“承包”这个路口的劝导行动。每天早晨7:00~8:00,中午11:00~12:00,下午1:30~2:30,傍晚5:00~6:00四个时段上路劝导,每四天一个轮回,每次四个人上路。“自从劝导员上路后,行人闯红灯的情况好多了。但感觉这总不是一个很好的办法。”

    记者随后来到九华山路与黄山路交口,北门、九江饭店等交通路口,发现这里状况和黄山路与北京路交口一样,基本是四个单位轮流负责一个路口。

    行人闯红灯“抄告”单位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上街劝导市民文明行只是一个开始,伴随此次行动的还有闯红灯“抄告”制度。即行人闯红灯、骑车乱穿行等交通违法行为,执勤交警和劝导员除了对其进行依法劝导、教育或处罚外,还将记录违法人员的相关资料,反馈至其所在单位和社区有关负责人。

    芜湖市委宣传部文明办何坚明主任接受记者采访表示,遵守交通法规,不乱闯红灯,不乱穿马路,不仅是一个人文明素质的体现,也是对家庭、对他人负责任,更是城市整体文明形象的外在体现。实行“抄告”制度旨在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提高整个城市的形象。何坚明表示,此次“抄告”单位制度主要针对芜湖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员工,除了“抄告”外,还将在电视和报纸上曝光。据介绍,芜湖市交警部门2007年查处的14万余起交通违法行为中,乱闯红灯、乱穿行这两大交通违法行为就多达5万余起,四成以上的交通事故也因此而引起,许多交通参与者因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执行起来恐有难度

    当天,在芜湖市北门路口,正在执勤的芜湖市镜湖区交警大队的吴雷中队长告诉记者,目前他们的主要工作是以劝导教育为主,还没有进行到处罚和“抄告”阶段。

    吴雷说,现行交通法规对行人乱闯红灯、乱穿行的处罚规定相对较轻,罚款一般在5至20元的幅度,难以起到教育震慑作用,此次实行“抄告”制度,可能会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不过,吴雷对“抄告”制度能否顺利推行表示担忧。他说,行人为了逃避“抄告”可能会找出“是外地人,没有单位”等种种借口。同时,即使“抄告”了单位,单位是重视还是一笑了之?

    惹来争议

    反对意见 私事凭什么拿到单位?

    行人闯红灯“抄告”单位?此举一出,立即在芜湖市引起市民的热议。4月6日,记者在芜湖街头随机采访了一些行人,半数以上的人认为此举有点“小题大做”。

    在该市北京路某商店,营业员杨娜小姐说,“我闯红灯,是我自己的事情,凭什么还要‘闹’到单位?处罚了,改了不就行了吗?”

    芜湖市某单位的员工孙小姐十分担心,闯红灯一旦“抄告”到单位会不会与工资奖金挂钩?如果单位领导能够正确对待还好,如果单位不能正确对待,认为你这个人品行有问题,或者认为影响了单位的形象,可能会对当事人今后的工作产生影响。

    赞同意见 对整顿交通秩序有利

    出租车司机陈师傅则对“抄告”单位表示赞同,他说不仅仅在芜湖,行人闯红灯在很多城市都很普遍,他们司机也饱受行人闯红灯的烦恼。他告诉记者,他的一个朋友去年就因为一行人闯红灯发生车祸,结果耽误了生意不算,还贴进去了很多钱。

    专家意见

    不一定“打一次就变好”

    昨天,记者就芜湖市行人闯红灯“抄告”制度采访了安徽大学社会学系王邦虎主任。他告诉记者,根除城市交通中的陋习,最关键的还是从根本上去提升市民素质。他认为芜湖市“红绿灯、文明行”行动是一件有价值有意义的事情,但采取什么措施,对管理者来说应该慎重考虑,至少这种做法应该符合国情省情,要合情合理。

    他认为,公民文明素质的提高不是一朝一夕能解决的,更不是一次处罚就了事的,应该像春风化雨。“就像一个孩子,犯了错误,并不是打一次就变好的。还是要说服教育。”

    律师意见

    公权不能“闯红灯”

    对此,合肥华诚律师事务所胡海律师称,行人闯红灯泛滥,由来已久。我国的道路交通有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行人闯红灯“抄告”单位和在媒体曝光这种做法,并没有取得相关法律的支持。同时,公民闯红灯已经受了相关的处罚,如果将他们的行为“抄告”单位是否会给公民造成伤害?“闯红灯”固然危险,但这些违法者也有基本的权利和隐私,随便侵犯其权利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相关新闻:

    2006年4月,江苏公安机关做出决定,江苏公务员、大中学校师生及现役军人闯红灯的,警方除了依法对其进行教育处罚外,还将抄告其所在单位,请单位配合教育。

    2006年5月,重庆市教育部门与公安局做出一项新规定:中小学生闯红灯不能评为“三好学生”。

    2006年8月,河南郑州出台《郑州市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闯红灯的行为与个人奖金、工资、所在单位的文明称号挂钩,行人闯红灯扣发个人奖金。

    

    

    

    

(责编:实习生 钟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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