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 中国政府网 中部崛起网 合肥新闻网
新闻热线:0551-3699098 3699090 给我留言
 
新华网全国两会专访王金山
关注热点新闻 参与互动投票
精彩奉献《新华网视精华版》!
  当前位置: 首页 >>言论 >>在线举报
 
[反馈]亳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干预市场经营的说明
www.ah.xinhuanet.com   2008-04-14 来源:本网

    本网《在线举报》栏目4月9日刊登“亳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非法干预市场经营的情况反映”一文后,亳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高度重视,并迅速作出回复:

    一、亳州市运管处从未干涉亳州市华林燃气汽车改装有限公司经营业务

    一是在经营期间市运管处从未派稽查人员对该公司检查过;二是市运管处也未对该公司下过任何行政处罚单;三是市运管处从未干涉过该公司的经营业务;四是该公司擅自“油改气”的出租汽车从未向市运管处报批备案;五是市运管处直到现在也不清楚该公司的经营场址、经营范围、技术能力、安全状况等有关情况。

    二、出租汽车擅自“油改气”依法查处情况的背景及行政执法的依据

    (一)出租汽车擅自“油改气”依法查处情况的起因。

    最近一段时期,市运管处不断接到市民投诉,反映个别出租车不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在与亳州市境毗邻的河南省商丘市、郸城县、鹿邑县进行“油改气”。这些擅自“油改气”的出租车因是在河南省进行改装的,所以市加气站担心质量问题不敢给他们加气。另外,据反映还有几家河南省无资质的天然气改装公司要来亳州市投资经营。可以说,亳州市当前的出租车“油改气”市场比较混乱。一旦在市城区出现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前段时期,市政协《社情民意》刊物上部分政协委员代表反映市城区出租汽车经营秩序混乱,安全隐患甚大,广大市民反响强烈。此事引起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为此,市政府负责人召开由市公安、交通、城建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加以解决。

    为认真贯彻落实此次会议精神,2008年3月21日下午,在市文明办的带领下,市运管处组织市直运政执法人员对市区内出租汽车的营运资格、车容车貌、标志标识、违章行驶、不文明经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市电视台、市有线电视台、市广播电台、《亳州报》等新闻媒体进行现场监督。在检查中,接到部分市民现场投诉,反映皖ST0233、皖ST0527、皖ST0614、皖ST0805四部出租汽车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装天然气装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予以查处。鉴于天然气属于危险物品,为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四部车辆依法进行了查处。整个执法检查过程受到市文明委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二)出租汽车擅自“油改气”是一种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上述出租汽车在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已登记的燃料种类是汽油或柴油,现在由于擅自加装了天然气设备,改变了原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因此,其行为是违法的。

    (三)上述四部被依法查处的出租汽车在“油改气”前未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属非法行为。

    上述四部被依法查处的出租汽车在“油改气”前既未向市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变更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也未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审批。而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上的相关数据及参数是根据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而定的。由于上述四部出租汽车在未经前置审批的情况下已擅自改变了机动车已有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其现有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已失去了真实性,从而其《道路运输证》也失去了真实性,因而从法理上讲其《道路运输证》是无效的。

    (四)上述四部被依法查处的“油改气”出租汽车存在着重大安全隐患。

    一是天然气本身是一种危险物品。根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规定,天然气属危险货物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中的第1项——易燃气体类。

    二是上述四部被依法查处的出租汽车“油改气”后未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也未向市运管部门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合格单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单。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营运车辆标准并经检测合格。显然,上述四部被依法查处的“油改气”出租汽车是不符以上法规规定的。

    三是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出租汽车“油改气”,改变了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正是导致车辆原有各项技术性能发生变化的直接诱因,极易产生安全隐患,引发交通事故,应严加制止。

    (五)对上述四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油改气”出租汽车进行依法查处,是法律法规授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神圣职责。

    一是从行政执法主体上讲,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有此可知,市交通局作为亳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而市运管处作为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所以,市运管处对出租汽车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是法规赋予的职责和权利。

    二是从行业安全监管方面讲,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也是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在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方面提出的“三把关一监督”中的“第二关”,就是要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把道路营运车辆技术安全状况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2008年3月26日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建设厅、省交通厅《关于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皖质发[2008]28号)规定:“各级质检、安全监管、建设、交通等管理部门要从安全使用的角度出发,在推广压缩天然气等燃气在公共汽车、出租车等领域应用的同时,严格从源头上控制车用燃气气瓶质量。”

    因此,从安全监管方面而言,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油改气”出租汽车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有法可依的。

    (六)对上述四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油改气”出租汽车进行依法查处,定性准确,量罚适当。

    根据市民现场投诉举报,在查处上述四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油改气”出租汽车时,市运管处运政执法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据之以法,但上述四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油改气”出租汽车并不是很配合,迫于新闻媒体和市民现场投诉举报的压力,才配合运政执法人员检查。为确保违法证据不致灭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市运管处运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四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油改气”出租汽车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

    在依法对上述四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油改气”出租汽车进行现场勘测、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后,市运管处运政执法人员向上述四部“油改气”出租汽车通报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上述四部“油改气”出租汽车驾驶员和车主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应予纠正。

    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和车主的认错态度和表现情况,按照“以人为本、和谐执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减轻负担、便利为民”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对使用危险物品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市运管处对上述四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油改气”出租汽车公司车主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的轻微行政处罚,并没有进行行政罚款。

    因此,所谓对擅自“油改气”的出租汽车“随意扣车、罚款”的说法是无中生有,不符合客观事实。

    (七)在接到市民现场投诉举报后,对上述四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油改气”出租汽车不进行依法查处,就是一种失职、渎职行为,就是行政不作为,就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安全的极端不负责任,就要受到党纪政纪的严厉处分,就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无数安全事故的血的教训,皆起源于蝇头小利,忽视于麻痹侥幸,漏逃于安全监督之外。在安全生产上,宁可管得严,不可松于宽;宁可听骂声,莫要听哭声。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隐患,任何公民都有权监督,都有义务去制止。这是公民安全意识的提高,是社会责任的强烈表现,也是法制进步的体现。

    任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要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任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要对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三、在此,亳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郑重告知上述被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出租车车主,如果对此处罚决定持有异议,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责编:主持人)
 
新华网24小时热点    
湖北女市长撞死男童续 为照顾司机开车
清华大学教授秦晖建议深圳率先兴建贫民区
湖北宜都市委书记提倡发展洗脚业 称能拉动内需
王建宙:中国移动不缺钱 A股发行规模不会大
拉萨“3-14”事件2号犯罪嫌疑人供认用刀砍人
希拉里竞选办公室离奇焚毁 克林顿笑称"好兆头"
韩要修大运河可实现首尔直航东京 面临重重反对
萨德尔高级助手被杀 伊拉克或爆发新一轮暴力冲突
伊朗清真寺爆炸事件伤亡人数升至百余人
湖北女市长撞死男童续:自驾驶公车并涉嫌超速
 
本网推荐    
竞价广告    
 
| 新华社简介 | 关于我们 | 网站导航 | 联系方式 |
Copyright 2000-2007 XINHUA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单位:新华社安徽分社网络中心
本网站所刊登的新华社及新华网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新华通讯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