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上午,太湖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11·6”保险柜盗窃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汪结中、唐林军、张满生、张玲4人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六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二十万元。
2007年10月,被告人汪结中因经常驾车送白鳍豚水泥太湖分公司经理王华瑞到太湖县县城存款,见王华瑞每次均存入大笔现金遂心生歹念。2007年10月28日,被告人汪结中打电话给远在山西太原务工的被告人唐林军邀约其到太湖搞钱,并要求其在太原物色一名身强力壮的人做帮手。10月29日唐林军找到被告人张满生,两人于同年11月1日窜至太湖。被告人汪结中同被告人唐林军、张满生见面后即安排两人住在长虹饭店并密谋盗窃白鳍豚水泥太湖分公司(原太湖县水泥厂)存放现金的保险柜事宜,谎称到时公司内有一老板做内应。被告人汪结中后又驾车带唐林军、张满生到公司去熟悉路线及附近情况。
2007年11月6日中午,被告人汪结中带着被告人张玲、唐林军、张满生驾车又一次到公司熟悉路线及附近情况,密谋盗窃。当晚6时许,被告人汪结中、张满生、唐林军、张玲4人从太湖新城窜至白鳍豚水泥太湖分公司附近。当晚7时许,被告人汪结中进入公司办公室,在发现无人后即跑至停在公司门口附近的三轮车旁,叫唐林军、张满生进入房间搬保险柜,汪结中驾驶三轮车进入公司,将车子停在公司宿舍前的大铁门前。被告人唐林军、张满生用肩膀撞开公司经理王华瑞房间的房门,进入房间将保险柜拖出,抬上三轮车后迅速逃离现场。4人分赃后,被告人汪结中、唐林军、张满生将柜内条据、印章等烧毁,并将保险柜抛入河中。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出击,抓获了汪结中、唐林军、张玲3名被告人,出逃至山西省晋中市的被告人张满生慑于法律威严,也于2007年11月13日携所得赃款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结中、唐林军、张满生、张玲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现金504543.90元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对4被告人的指控成立,依法应追究4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姜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