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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安徽省建设厅直属单位安徽省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省房公司”)全体离退休人员(后来托管给省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再次呼吁我们32名离退休人员退休金(差额部分)没有保障的问题。
2006年6月以来,为了落实皖国资改组函【2004】352号文,保障我们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我们多次上访省建设厅、省信访办等有关部门,但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2006年8月1日我们通过省人民政府网站的省长信箱和邮局向有关省领导递交了我们反映问题的详细材料,同时又递交到省人民政府信访办,随即省信访办把材料转交到省建设厅,2006年8月10日省建设厅正式给我们做出了书面答复。我们将建设厅的答复归纳为二点:
一、“退休金差额部分由单位自行解决”;
二、建设厅已不是省房公司的主管部门。在答复函中这样写到:“2005年12月l5目,我厅与省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省国资委共同签订了《省直党政机关脱钩企业委托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已将省房公司交由省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托管”;“按照托管协议,只有省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才“有权向省财政申请安置职工号项资金,来解决被托管企业包括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在内的各种历史拖欠问题。我厅无解决此问题的经费渠道。”
针对建设厅的答复我们不禁要问:
一、省房公司的困境,建设厅是最清楚的,早从2003年3月开始省房公司就欠发职工工资,至今还欠在职职工2年多工资及养老保险达200多万,也就是从2003年3月开始直到现在,我们离退体人员为了退休金和养老保险问题一直在向建设厅上访反映,2004年8月省委下达《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关与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04】24号)文件后,建设厅向省国资委上报“省房公司资不抵债、无资产是关门走人的倒闭企业”,所以省国资委将省房公司列入改制退位关门走人的名单。对于这样一个如此困难、改制退位、关门走人、且连公司实体都不存在的单位,退休金差额部分如何自行解决?
二、2005年12月15日,建设厅与省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省国资委共同签订了《省直党政机关脱钩企业委托管理协议书》,针对“托管协议”我们专门询问了单位留守人员,得到答复是不知道,且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在内全体职工都不知道。我们很想知道这样的协议是如何出台的?
带着以上疑问我们老弱的离退休人员按照信访程序、冒着炎热的酷暑又上访到省信访办,信访办的同志很同情地告诉我们:“你们再到省国资委、省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跑跑看,如再没人管,我们就向省有关领导反映”。这样我们便又开始了慢慢的上访之路,先到省国资委再到省运营公司,这样反复几趟,我们整理归纳出这两个单位的答复意见:
一、《关于省徽商集副公司等四家省属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皖国资改组函[2004]352号)是经省政府同意,由省国资委、省劳动厅、省编办、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政策性文件,它体现了政府对包括省房公司在内的四家省属特殊单位退休人员的特殊关怀,其他三家均已解决。既然有文,就符合政策,就应改落实。至于离休人员,国家早有政策,更应该按照政策保障离休人员的相关待遇。
二、根据皖办发【2004】24号文件精神,脱钩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谁主管、谁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脱钩改革全过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脱钩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之四:妥善安置职工,确保社会稳定的原则。因此,省房公司在托管前,建设厅应将离退休人员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皖国资改组函[2004]352号文件精神,协同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三、《托管协议》第四条:“委托单位(建设厅)负责被托管企业的人事管理、党群工作、职工队伍稳定以及重大事项弁匀处理。”第五条:“委托单位(建设厅)负责组织企业关闭(破产)或注销的政策宣传和方案制订,负责组织企业测算职工安置费用,负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受托单位(省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是在企业安置费用、安置方案获批准后,只“负责向省财政申请安置职工专项资金,负责预留资金的管理。”至于省房公司离退体人员的差额工资问题是个特殊情况,在托管之前就应该解决,皖国资改组函【2004】352号文中的其他三家公司(省徽商集团公司、省建工集团公司、省路桥集团公司)都已解决。
我们认为,建设厅仍是省房公司的主管部门,省房公司离退休人员的差额工资问题,仍需要建设厅来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尽快解决。到目前为止,我们感到十分茫然,不知该找哪个部门、哪级政府来解决我们的问题。在这不想赘述我们这些老弱的离退休人员生活多么困难、身心多么疲惫、精神多么失望。我们并没有什么非份、无理要求,只是要求按照文件,落实政策,保障我们的基本生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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