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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闻贵单位系为人民喉舌单位,特借贵地反映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我女晋晋的案件中存有严重超期羁押行为,以提请社会各界监督。
我女晋晋原系宿州市公证处一现金会计,因其经手帐目被认为短款34万余元而被宿州公证处报案。2006年7月26日,宿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将晋晋拘留(其间8月8日至10月20日取保候审);2006年10月20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为由将其批捕;2006年11月23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为由将其逮捕,并自行侦办。
我女晋晋坚持认为从没有挪用和贪占国家的任何一文钱,作为母亲的我对女儿更为信任。虽司法机关已经立案调查,我和女儿坚信“清者自清,浊者自浊”,也坚信法律不久将还我女儿清白!但是,此案在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自此停滞,我女儿也长期陷入囹圄。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对晋晋的侦察羁押期间应该是2个月,而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自2006年11月23日将其羁押,截止目前已近6个月,加之公安机关此前的羁押,晋晋被限制人身自由近8个月!
期间,我多次向承办人员提出超期羁押的异议,但终无效果。2006年4月28日,在会见晋晋后,晋晋的辩护律师分别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再次向承办人员提出:依据法律规定,此种情形应当立即释放晋晋或变更强制措施。但该院以未超期羁押为由口头拒绝。
作为当事人母亲,我认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的行为业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等强制规定,对我女儿晋晋的人身权利造成重大损害,同时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在委托律师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映的同时,提请贵部门发挥舆论的作用,及时纠正该单位的不当行为。
一个普通的母亲:刘玲
2007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