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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安徽省濉溪县政府于1982年1O月濉政字(82)132号、1983年1月濉政(83)8号和1991年7月濉政办字(1991)41号文件所聘用的乡级农民技术员,因为濉溪县人民政府挪用我们的编制,不落实相关待遇政策而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根据《劳动法》、《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国务院、安徽省和濉溪县有关农民技术员的文件规定,从2005年3月1O日开始连续上访,2005年3月,县政协会议把落实农民技术员待遇政策的问题列为建议案,至2006年1月9日,濉溪县政府以“2005年11月14日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给予答复,纪要中濉溪县政府作出从2006年1月1日起终止聘任的决定,而单方面强行解除被聘二十多年的劳务关系。2006年1月17日,我们向淮北市委、市政府递交了《关于要求落实农民技术员政策信访事项的复查请求》。2006年3月30日,我们收到了淮北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受理告知单,2006年8月15日,淮北市信访局突然违反信访程序,以“按照由濉溪县农委作出处理意见,由濉溪县政府办理复查,由淮北市政府办理复核的信访程序”,提出重新启动信访程序,把用人单位濉溪县政府人为降级为濉溪县农委。我们是濉溪县政府所聘,只有濉溪县政府是用人单位,也只有濉溪县政府才有权对此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而不是濉溪县农委。因此,我们认为2007年2月28日淮北市政府作出的《关于赵先锋等人要求落实农民技术员待遇问题的复核意见》在维护了濉溪县政府错误处理意见、违反《劳动法》、《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件》以及国务院、安徽省等文件规定的同时违反了《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2007年2月12日,我们向濉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7年2月25日濉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所谓“主体不适合”不予受理。
2007年3月l2日,我们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县法院进行了立案审查,时至2007年3月20日后,滩溪县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向我们送达受理或不受理的通知或裁定,之后我们多次向县法院索要通知或裁定未果。
我们认为,濉溪县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办案,违反了相关程序法的规定。针对濉溪县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我们数次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监督申请,但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拒不纠正县法院的违法行为。
2007年5月14日我们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情况反映,2007年7月1O日再次投诉于淮北市人大,淮北市人大指定由濉溪县人大负责督促县政府落实农民技术员相关待遇政策,但至今未果,我们的合法权益无法维护,形成告状难的局面。我们在此呼吁有关部门重视此事,给我们一个合理的安排。
濉溪县全体农民技术员
2007年8月13日 |